原告起诉以合同纠纷起诉王某,要求其承担违约金3万元,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后原告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王某和某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和布样的损失合计82910元。该案经过一审判决,以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的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有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绍军的合作协议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8民终1501号判决书中才判定解除。依据签订合作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因被上诉人王某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王某应当赔偿原告的装修及布样损失,并赔偿每位经营者一万元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是并列适用的。
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另案的合同纠纷中并未主张增加违约金,因此可以另行主张赔偿损失的。
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是基于物的所有权被侵占和损坏;
上诉人与王某的合作协议的第七条还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赔偿后自行撤出样品,可见样品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上诉人,因此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属于上诉人的物品。但是被上诉人之间私自拆除毁坏上诉人的物品,因此产生的损失理应当赔偿。
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包括装修的费用也包括布样的损失,退一步讲,即使适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不能同时主张的规定,上诉人认为,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也应当是不可拆除形成添附的装修部分,而不是包括上诉人布样在内的所有物品。
上诉人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的的侵权主体不仅仅是合同的相对方王某还有侵权人某公司,之前起诉的合同纠纷相对方只能是王某,但是在该案中上诉人是基于财产被损坏的主体还包括某公司。
后该案经过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上诉人的观点,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法院审理。